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联系电话18063220011
2026年7月,在枣庄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令人瞩目的律师——赵子龙,他正以自己的专业和担当,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赵子龙律师是一名党员,同时担任着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顺利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经拥有十七年的执业经验。他身兼多职,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凭借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中,他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最终当事人均获无罪释放。此外,还有数十起案件通过他精准的辩护,取得了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不错的效果。
赵律师采用“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的关键节点进行精准把控,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深受客户的信赖。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进一步了解赵律师的办案能力。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童某,在2024年2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的基本情况是,在2021年9月,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这些发票已经被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在2025年1月,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赵子龙在2025年1月接受童某的委托,正式介入此案。接受委托后,赵律师立刻前往检察院进行阅卷,全面了解了在卷的证据材料。
经过初步的分析研判,赵律师与童某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梳理案件的细节,并初步确定了辩护的方向。根据现有的证据,特别是童某本人的供述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赵律师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辩护的空间。于是在2025年3月3日,赵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初步提出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是童某与贺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空调购销业务背景,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种情况,赵律师及时调整了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后果后,将辩护的重点转向了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赵律师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同时涉案税款已经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已经挽回,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在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打算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赵律师的意见,赵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赵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童某再次确认认罪认罚的意愿,并且当场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这起案件顺利办结。
辩护思路
本案的辩护工作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辩护思路随着案件的进展和证据情况而动态调整,最终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在审查起诉初期,赵律师全面阅卷后,最初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随着案件的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充分体现了赵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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