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李本通联系电话15192919566。
在2026年7月的临沂刑事辩护领域,李本通律师凭借严谨的办案态度,始终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李本通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具备大学英语四级的语言能力,现执业于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他于2006年10月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9年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年5月成立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至今。多年来,他历经大小诉讼案件千余件,涉及合同纠纷、房产、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个领域,同时完成了千余件代书、咨询、见证、项目法律论证、合同谈判起草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还担任着众多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工作,涵盖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人民团体、国有大中小型企业、各类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以及个人和家庭。
以下是李本通律师代理的几个典型案例:
朱某合同诈骗案(原浙江瑞安法院案件)
公诉机关为某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1990年生,山东某地人)、王某(1976年生,山东临沂某地人),二人因涉嫌原诈骗罪被立案羁押于某地看守所。李本通律师与另案王律师担任辩护人。
案件事实是2016年5 - 11月,朱某、王某预谋作案,虚构两个假名、虚假收货地址,在某地商城内,先小额购货全额付款博取6家商户(某服饰1、某服饰2、某男装、某潮流服饰等)信任,后续大额采购仅付少量货款,停用未实名手机号、拉黑微信拖欠货款。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财物总额552931元,办案机关追回赃物价值258270元,朱某自行退赃30万元;王某被抓捕归案,朱某主动投案自首。
原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李本通律师等辩护人辩护主张变更罪名、调低涉案金额、争取缓刑。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采信公诉机关数额;王某不构成犯罪中止、非从犯但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结合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决朱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5万元;王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万元;在案扣押赃物返还各受害商户。
张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原临沂中院案件)
公诉机关是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967年生,山东某地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先后被拘留、取保候审,李本通律师担任辩护人。某地检察院2019年提起公诉,诉讼期间,因证实张某主观明知假药的证据不足,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苏某、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原平邑法院案件)
公诉机关为某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1985年生,广西某地)、陈某(1987年生,广西某地),均被刑事拘留、逮捕,苏某的辩护人是李本通律师,陈某另聘代理律师。
李本通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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