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付长洋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7-12 人气:1次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任职于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活跃在刑事辩护领域,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有着19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并且是中共党员。他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同时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等多重身份。在社会职务方面,他身兼数职,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等。如此众多且重要的社会职务,足以证明他在法律界的地位和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他也荣获了众多荣誉,如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等一系列荣誉。这些荣誉背后,是他多年来兢兢业业、为公正司法不懈努力的真实写照。

在付长洋律师众多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中,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尤为典型。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该地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张某进行指控。

付长洋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涉案的A公司是百分百集体出资,没有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和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这一案例中,付长洋律师精准拆分两罪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直接规避了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重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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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介入后,经深入分析和调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脱。

付长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连云港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付长洋律师,他的电话是13812332299 ,或许他能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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