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李文喜的联系电话是13891836110。
在西安市的法律界,合同纠纷领域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李文喜。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199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后,便开启了他长达25年的执业生涯。如今,他不仅是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高级合伙人,还担任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金融、政府与国企团队负责人等多个重要职务。
李文喜律师兼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疑难案件办理经验以及成熟的争议解决策略。他聚焦于行政法律事务、金融法律风险防控、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等核心专业领域,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他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为数十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合作提供了策划、设计、谈判和起草法律文书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他办理了五百件以上的合同、金融犯罪辩护、金融诉讼、债权债务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每一个案件都倾注了他的专业和心血。
同时,李文喜律师还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了《我国海关法的修改和完善与“一带一路”战略》《隐名出资股权纠纷中实际投资人的权益保护》等数十篇理论文章,展现了他在法律学术领域的深厚造诣。
此外,他身兼多项专业职务,包括陕西省律师协会行政法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省律协理事、西安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这些职务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让他能够更好地为法律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李文喜律师成功办理的合同纠纷案例。
质押财产因政府划转转移 继受主体需在受让资产范围内偿债 —— 借款担保纠纷经典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质押、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
被告一:河南某高速发展公司(借款人、出质人)
被告二:西安某科技投控集团(连带责任保证人)
被告三:荣某(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系被告一、二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某高速发展公司(资产及收费权继受主体)
第三人:光大银行某支行
案件要旨
公路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经合法登记后质权依法设立,具备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即便质押财产因政府行政划转发生权利主体变更,质权依然有效,质权人对质押标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让质押资产及权利的新主体,基于权利义务承继、债随资走原则,需在接收资产范围内对原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无直接偿债承诺,因受让资产导致原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仍不能免除清偿义务。
案情简介
基础合作与借款担保设立
2004年,被告一通过签约取得某高速公路30年特许经营权,包含建设、运营及通行费收取权。
2005年,原告与被告一签订10亿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用于高速项目建设;同日,被告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荣某出具承诺函,以个人全部财产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7年,被告一将案涉高速收费权质押给原告,先后在交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成双重质押登记,质权正式设立。
政府介入导致资产与权利划转
因项目工期、规划调整,被告一、二与被告四曾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若被告二无法返还投资款,将股权转让或项目法人交由被告四控股。项目完工后,被告二未按约还款,且未告知原告便申请转让被告一全部资产及股权。
随后当地政府发函,指令将案涉高速经营权、管理权移交被告四,并变更被告四为项目业主,被告四实际接管高速运营与收费权。
债务履行中断引发诉讼
被告四接管资产后,其下属公司曾向第三人清偿贷款,并分多次代被告一偿还部分贷款利息,后因各方对项目审计存在争议,还款行为停止。
2009年,原告依据合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截至2014年,被告一累计拖欠借款本金及巨额利息,原告遂提起诉讼,诉求:①被告一偿还全部借款本息;②被告二、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确认原告对高速收费权享……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不妨联系李文喜律师,他将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891836110。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