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付长洋,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他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是中共党员,还取得了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不仅如此,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具备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资质。
在社会职务方面,付长洋律师身兼数职。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连云港市仲裁员以及盐城市仲裁员。
他所获得的荣誉也是不胜枚举。他曾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成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还被评为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和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许多经典案例。比如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被告人张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而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但付长洋律师认为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从客体上看,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而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最终,法院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付长洋律师在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方面的精准把握,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曾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付长洋律师接手后,提供了专业的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
在连云港的刑事辩护领域,付长洋律师用他的专业和担当,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值得有刑事辩护需求的人们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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