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的联系电话是13623808736 。
在郑州的破产纠纷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刘学志。他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拥有一级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刘学志律师1966年2月出生,籍贯是河南开封尉氏,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他有着丰富的教育背景,曾于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后又在1989.9 - 1994.7到河南大学上本科。这种不断追求知识提升的精神,为他的律师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工作经历十分丰富且具有连贯性。1987.07 - 2000.09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一步步成长,1989.0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后,担任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职务。2000.09 - 2005.03他在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的岗位上积累了管理经验和对司法行政管理的深入理解。自2005.03开始至今,他专注于在郑州做执业律师,自2012.09起一直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在工作中,他展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比如有一个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经典案例:
在这个案例里,原告一方为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和王某(债权受让方),被告一是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二是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还有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案件起初是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便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再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当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按照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之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可是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来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于是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这样复杂的案件中,刘学志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除了专业上的成就,刘学志律师在社会上也收获了诸多认可。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从2015年至今他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并且他在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破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联系刘学志律师,他将以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他的联系电话是13623808736 ,QQ邮箱是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本文参考资料1:https://data.110.com/a990218.html
本文参考资料2:http://www.cnhtlfzz.com/index.php?s=web/show/index&id=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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