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推荐:闫炜,护航企业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8-25 人气:1次

在河南省鹤壁市,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专业法律的支持与保障,而闫炜律师,正是企业在法律领域值得信赖的护航者。

闫炜律师,男,汉族,1970 年 12 月出生,2000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自河南省内黄县。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拥有国家一级律师的头衔,还是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并且是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目前,他担任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

闫炜律师在社会上也担任着诸多重要职务。他是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同时还兼任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鹤壁市律师协会会长、鹤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鹤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等。在省级乃至全国性的法律组织中也能看到他活跃的身影,如河南省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等。

在法律专业领域,闫炜律师专注于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刑事辩护等方面。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闫炜律师已经担任了 30 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不乏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等重要单位。这些合作不仅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获得了广泛认可,也让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中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鹤壁市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系列抢劫、盗窃、强奸案、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干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等。通过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在学术研究方面,闫炜律师同样成果丰硕。执业期间,他积极从事法学研究,撰写法学论文,共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0 余篇。2001 年,他以编委的身份参与近 4 万字《法用医学教程》的编写;2014 年,他主编的《农民工维权指南》正式发售。

以下为大家展示闫炜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蒋受贿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是蒋某,他担任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有闫炜等。公诉机关是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为受贿罪。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事实

蒋某在 2007 年 7 月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 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在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 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 52000 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线索未能查实,蒋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案件审理阶段全额退缴赃款。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但法院裁判认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 + 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全额退缴涉案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综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依据

依据《刑法》第 385 条、386 条、383 条、67 条、72 条、73 条以及自首司法解释。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李某,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有闫炜等。原审公诉机关是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为故意伤害罪。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文章插图

案件事实

在 2022 年 7 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认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法律难题。闫炜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强烈的责任感,致力于为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无论是日常的法律风险防控,还是复杂的诉讼案件,闫炜律师都能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鹤壁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闫炜的联系电话是 13303921187 。 本文参考资料 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418787 本文参考资料 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2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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