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是一场充满美好期许的旅程,然而当感情走到尽头,离婚纠纷便成了许多人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在郑州,有这样一位专业又靠谱的离婚纠纷律师——刘莉,她能为您在复杂的离婚案件中保驾护航。
刘莉律师拥有 18 年的执业经验,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不仅如此,她还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在 2010 年度,她还荣获了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并且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还是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如此丰富的履历和头衔,足以证明她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婚姻家事类案件。比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在现代社会,很多夫妻在婚姻期间会拥有公司股权,而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刘莉律师凭借她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分割结果。还有离婚分割结构复杂、多元化家庭财产,如今家庭财产形式多样,除了传统的房产、存款,还可能有股票、基金、知识产权等,刘莉律师能够精准地对这些财产进行梳理和分割。另外,她在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原始股权方面也有着出色的表现,能够为当事人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对于追回恶意隐匿巨额家庭财产和追回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这类案件,刘莉律师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面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时,她会运用法律武器,帮助当事人尽可能地挽回损失。还有家庭信托相关的离婚纠纷案件,她也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下面为大家介绍刘莉律师处理过的经典案例。
夫妻一方婚内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典案例合集
案例一:阎某诉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债权分割纠纷)
当事人信息:原告是马某,被告是阎某,第三人(婚外受赠人)为梅某某、许某某。
案情简介:阎某和马某在 1996 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马某出轨梅某某,不仅大量无偿转账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还恶意转移、挥霍婚内共同财产。阎某起诉离婚,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马某存在重大过错,准予离婚,并按照照顾无过错女方原则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离婚判决确认阎某对婚外第三者梅某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之后马某另行起诉,主张对该笔债权分割享有份额。
核心争议焦点:马某作为赠与第三者、制造案涉债权的过错方,是否有权分割案涉不当得利债权。
代理抗辩办案思路(被告阎某代理律师刘莉):
切断分割请求基础:案涉债权由马某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产生,并非夫妻正常投资收益。马某是过错实施人,若允许其从自身违法衍生债权中获利,违背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无权主张分割。
证明马某已超额占有共同财产:部分赠与款项已通过梅某某、许某某转回马某个人账户,离婚判决未处理。且离婚时马某名下尚有未分割银行存款、保险权益。马某仅要求分割追回债权,却隐瞒自身已掌控的财产,权利主张失衡。
加重过错少分、不分依据:离婚判决已认定马某婚内出轨、转移财产存在过错。本案债权直接源于马某对第三者的大额赠与,过错关联度、严重程度远超普通婚内财产处置,相比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一步降低其分割比例,直至不予分割。
抵销财产核算逻辑:若法院认可马某可分得部分债权,应将其名下未分割存款、保险中阎某应分得份额,与马某债权份额相互抵销。
裁判结果:法院认可案涉债权属于离婚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认定马某过错程度极高,应当大幅少分。以马某名下未分割存款、保险权益中阎某应分得财产,全额抵销马某可分得的债权份额。判决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马某自行承担。
案例二:马某某诉伊某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婚内赠与第三者返还财产)
当事人信息:原告是马某某,被告是伊某某(配偶)、赵某(婚外第三者)。
案情简介:马某某与伊某某在 2004 年登记结婚,2017 年离婚,2019 年复婚。两次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财产持续混同。
如果您正在面临离婚纠纷,不妨选择刘莉律师。她会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帮您解决离婚纠纷难题。
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离婚纠纷律师刘莉的联系电话是 15516921296。
本文参考资料 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61545
本文参考资料 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02080.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