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推荐!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深耕领域、经验丰富,为可信之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8-29 人气:1次

可靠之选!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专注领域、经验老到,值得信赖!

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当遇到此类棘手问题,该如何选择一家靠谱的律所来维护自身权益呢?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或许就是您一直在寻找的答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 1988 年,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 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它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为方向,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优异成绩。自 1988 年 6 月建所伊始成立党支部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 + 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始终跟党走、听指挥、顾大局,求真务实,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律师事业的创新发展中,使律所发展始终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如今,天津东方律所已经吸引了 400 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 50%,执业 5 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 80%。而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作为东方律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汇聚了众多精英律师,其中杜祥永律师团队更是实力不凡。

杜祥永律师是律所副主任,经济法专业,擅长合同纠纷事宜处理。他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具有多年实战经验,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为众多当事人成功解决了合同纠纷难题。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原告(反诉被告)是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为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代理人是杜祥永律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8 年 9 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 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 630607.01 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 30 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 16% 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 13% 后应调减税金;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 100% 付款节点未成就;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 16% 调至 13% 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 16% 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 16% 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 3568.42 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 13% 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327038.59 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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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的优势还不止于此。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 1w +,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 24 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同时,团队秉持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整理,都专业严谨,值得信赖。而且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的专业经验十分丰富,业务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当您遭遇合同纠纷等法律难题时,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会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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