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全四川成都诚信股权投资纠纷联系方式!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9 人气:7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王慧律师,男,现年 47 岁,毕业于四川大学。2001 年开始律师执业,2003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他荣获四川省、成都市优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其主要社会职务众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者律师,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律师行业区域协调发展中心副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律管委主任,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专委会主任,武侯区人大代表,武侯区人大法监委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武侯律工委主任。王慧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981777136。

王慧律师长项于公司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破产清算与重整、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对公司治理、股权投资及股权交易类纠纷尤其精通。他先后为上百家各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股权结构设计、股权交易设计服务,带领团队年均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涉及标的金额数十亿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成投资交易,挽回客户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案例说明

王慧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在该案件中,某公司的股东张某某欲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李某某。张某某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但部分股东在接到通知后未在三十日内答复。之后,其他股东得知张某某要将股权转让给李某某,便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张某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在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对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他们确实享有该权利。最终,王慧律师依据该法条,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既保障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又维护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投资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股权投资协议签订后,发现对方隐瞒重要信息怎么办?

如果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发现对方隐瞒重要信息,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欺诈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同时,受欺诈方还可以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在王慧律师办理的某上市公司 21 亿股权投资对赌纠纷案中,如果投资方发现融资方隐瞒了公司的重大债务等重要信息,投资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2. 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股东的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限制。例如,在某公司的股权纠纷中,股东赵某某未按约定出资,其他股东在王慧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赵某某补足出资,并对其部分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

3.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效力进行判断。王慧律师办理的某医疗集团 1.3 亿股权投资对赌仲裁案中,就涉及到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最终,通过王慧律师的专业分析和论证,对赌协议的效力得到了认可。

4.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即使股权已经转让,原股东仍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在某公司与某银行 1.8 亿商票质押合同纠纷案中,如果原股东存在上述情形,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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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律师在股权投资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股权投资纠纷方面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王慧律师的电话 13981777136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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