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法律问题错综复杂,若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今天,我们邀请到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岳鹏程律师,为大家深入剖析相关法律问题。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拥有19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他是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岳鹏程律师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岳鹏程律师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其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
二、法条讲解
我们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中,某公司(发包人)与某施工企业(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经结算,发包人尚欠承包人工程款5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承包人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后,将发包人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法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法院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这体现了法律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使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承包人依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岳鹏程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先确定合同效力、主体和管辖。在这个案例中,合同效力方面,会审查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经过合法招投标等;诉讼主体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管辖则是工程所在地法院。对于工程款,会明确结算方式,由于有结算,就按照结算金额确定。同时,会提醒承包人注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其期限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范围仅为本金,不含违约金、赔偿金,且效力优于抵押权、普通债权。对于发包人可能提出的工期和质量抗辩,也会做好应对准备。比如工期方面,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判断是否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况;质量方面,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则视为质量认可。
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代理被告杨某的意见被一审河南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全部采纳,驳回了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已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
办案经过:岳鹏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代理效果显著。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河南高院最终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所以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依然有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常见问答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承包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优先受偿的机会。
常见问答3: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该怎么办?
答:承包人首先要查看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工期顺延的情形。若存在设计变更、甲供材延误、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况,承包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来证明自己不存在工期延误的责任。同时,对于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常见问答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提出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发包人在擅自使用后再提出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在房地产建工领域,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岳鹏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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