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涛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主攻知识产权法学方向。他是广东崇一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执业 12 年,有着 12 年知识产权诉讼经验。他还是第九至第十一届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聘律师调解员、佛山市潮汕商会律师团成员、佛山市汕尾商会法律顾问。陈律师多次受邀到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驻服务大厅开展坐班指导,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现场咨询指导服务。其联系方式是 18022720280。
陈锡涛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代理多家家具公司处理专利纠纷案件超过 500 起,胜诉率 90%以上;代理益利安、house of cb 等国内外知名品牌进行商标维权,取得良好的维权效果;代理各类版权著作权纠纷超过 200 件,胜诉率超 90%;还代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此外,他多次受邀为佛山市潮汕商会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讲座,也受佛山市律师协会邀请开展青年律师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法条内容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案例说明
在东莞某电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诉案中,原告为东莞 A 家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为东莞 B 电商公司(天猫家具销售方)。A 公司认为 B 公司销售的家具外观与自身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以 7 个专利分别起诉,每案索赔 100 万,合计索赔 700 万元。
陈锡涛律师接手此案后,精准制定应诉策略。他分析得出 B 公司产品与专利外观近似原则上构成侵权,但结合 B 公司自生产、参考国外品牌的事实,排除合法来源抗辩,确定以现有设计抗辩为核心思路,同时预留无效宣告作为备选方案。
在关键证据搜集与固定方面,陈律师通过大量检索找到国外知名品牌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设计的证据,并完成公证固定。这就对应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中“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一规定。由于 A 公司案涉专利实际抄袭该国外品牌,且该品牌外观设计在 A 公司专利申请前已公开,所以 B 公司可以以现有设计进行抗辩。
在专业庭审与答辩中,陈律师向法院提交完整的答辩资料和证据资料,在庭审中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让法官认可现有设计抗辩的合理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而 A 公司的专利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最终,法官释明相关情况后,A 公司撤回全部起诉,B 公司挽回 700 万直接损失及对应市场。
知识产权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企业申请商标,在商标未注册成功前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原使用人可能会面临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的风险。
问: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作用?
答: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一种初步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有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有利于软件的推广和交易。
问: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了,应该如何维权?
答:首先要收集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的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然后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问: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答: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该商业秘密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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