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破产纠纷案件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和众多法律条文。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为大家深入解读一则与破产纠纷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一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他于1966年2月出生,是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刘律师有着丰富的学习和工作经历,1985.9 - 1987.7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9 - 1994.7在河南大学上本科。其工作经历丰富,1987.07 - 2000.09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09 - 2005.03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在专业特长领域表现卓越,尤其擅长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还担任了众多社会兼职并获得诸多荣誉,如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等。同时,他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还荣获“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等荣誉。其所在律所也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众多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23808736,QQ邮箱为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二、服务范围
刘学志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处理破产纠纷案件时,采用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模式,从案件的前期调查、法律分析,到制定解决方案、参与诉讼等各个环节,都能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破产纠纷方面,刘学志律师经验丰富,成功处理过多起复杂的破产案件。
三、法条讲解
我们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这里该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就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所以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理。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在2019年8月26日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该案例是成功化解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矛盾的典型案例。管理人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不仅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还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该公司重整案成功为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曾经是当地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企业工艺落后,产能过剩,2017年7月份停止生产。经多方论证,由相关公司申请,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于是,2019年6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该公司的破产清算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企业债权情况表、企业债务情况表、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三)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挽救企业,使其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进行终结性处理,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诸多权利,如申报债权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监督管理人的权利、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权利等。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债权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关系。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妥善处理破产纠纷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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