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是一位深耕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他于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 2018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深化了对公权力运行逻辑的理解,锤炼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为其从事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积累了独特经验。2019年,黄永罗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卓越专业能力与业绩成长为事务所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13648982125。
服务范围
黄永罗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聚焦于建设工程领域,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他带领专业律师团队,能为客户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提供系统性、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在建设工程方面,黄律师经验丰富,无论是建设工程诉讼,如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复杂案件;还是非诉业务,如协助客户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合同文本,规避履约风险,确保工程项目在法律框架内顺利推进,他都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成功案例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公司诉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中铁某勘查设计院与西藏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1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拉萨某水利公司诉某扶贫开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设公司诉某县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建筑公司诉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西藏某通信服务公司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施工企业(原告)为某建设单位(被告)完成了一项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工程价款,但双方未就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约定。原告多次催讨工程价款及利息无果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黄永罗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据上述法条,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及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应用,为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能否主张工程价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问: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怎么办?
答: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若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验收,可视为工程已通过验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问: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如何划分?
答: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如果是设计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等问题导致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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