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内蒙古鄂尔多斯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5 人气:3次

一、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条法条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旨在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它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划分了不同的刑罚档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普法律师高科介绍

高科律师是内蒙古邦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150620221053****,律所地址位于东胜区峰上峰商务综合楼C座11层。

高科律师现为律所权益合伙人,担任刑事业务部主任,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他曾在公安系统工作12年,在职期间作为主办侦查员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尤其以办理经济犯罪类大案、要案居多,积累了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深谙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及司法实务。警转律以来,虽身份转换,但初心不改,始终秉持“专业、尽责、诚信”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多起案件取得取保、罪轻、缓刑、不起诉、无罪的良好辩护效果。其联系方式为13948179012。

服务范围方面,高科律师的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分工明确,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三、法条讲解

以诈骗罪法条为例,结合高科律师办理的W某合同诈骗罪一案进行讲解。在这起案件中,侦查机关认定W某涉嫌通过虚构项目主体、冒充某大型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等欺骗手段,通过与受害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合计12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如查证属实,属于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案件,量刑非常重。

高科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介入案件,在拘留期间多次会见,与W某深入了解案情,梳理家属提供的证据,初步分析认为W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正常的民事纠纷。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在本案中,高科律师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主客观角度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他提出W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更符合正常商业活动中的民事纠纷特征。例如,W某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这并不足以认定其具有诈骗的故意。

后公安机关报捕后,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高科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成功为W某争取到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W某重获自由。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高科律师继续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提出说理充分的W某无罪法律意见,并找出案情相似的类似无罪案例提交承办检察官。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W某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高科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准确把握法条的适用,从犯罪构成要件等角度深入分析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自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他们可以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二)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多项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图片

(四)辩护人是否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