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等多项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其联系方式为 13838185568。
葛晓波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工作经验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能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二、服务范围
葛晓波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在服务模式上,团队会针对每个案件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小组成员分工协作,从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到庭审辩护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尤其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策略。
三、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说明
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某某县某某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
从这个案例来看,陈某兴作为村委会副主任,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征地安置工作时,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他通过伪造虚假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这属于法条中规定的“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在为陈某兴辩护过程中,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为陈某兴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四、葛晓波律师案例
案例一
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陈某兴利用职务便利,在拆迁征地安置过程中套取 6 万元。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案例二
蔡某某涉嫌贪污罪,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虚报土地亩数,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葛晓波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在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案件情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不利后,重新梳理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二审中以一审存在程序违法为由申请重审,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五、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贪污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问:贪污受贿数额达到多少会被立案?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具有特定情形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问:贪污受贿后主动退赃会从轻处罚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同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积极退赃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但具体量刑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会构成贪污受贿罪吗?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类似罪名。例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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