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双方协议处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介入,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这有助于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二、普法律师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 11301200011120499,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 718 室,联系电话是 13703314990。
她是清华法律硕士,法学理论扎实,兼具 26 年一线庭审 + 调解实战经验。2000 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 1500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其服务范围以石家庄为坐标,服务全国。提供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核心领域深耕石家庄婚姻家事领域 26 年,只办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 年 12 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正好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 118 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将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73279.3 元。这一判决既考虑了房产的实际情况,也遵循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双方都有争取房产的诉求,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这样的判决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夫妻共同存款,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 124325.53 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 1394345.33 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 635009.9 元。这也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的合理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问: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同时,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结合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问: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8 周岁以上子女)、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问: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但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四)问: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一般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