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连云港付长洋:服务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之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26 人气:5次

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的联系电话是13812332299 。

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在刑事辩护领域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是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兼主任。他拥有19年的执业年限,是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并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他还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兼具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的专业资质。

付长洋律师担任着众多重要的社会职务。他是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时,他还是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市律协常务理事兼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并且还是连云港市和盐城市的仲裁员。

他所获得的荣誉更是数不胜数。他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获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还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成为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此外,他还是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和“148”工作先进个人。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能力。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文章插图

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改判核心要点)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从主体身份认定:张某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管理集体资产,未从事公务、未管理国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 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挪用公款罪主体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资金权属为国有,法定刑更重,涉案数额巨大一般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属于职务犯罪中主体身份定性辩护典型案例,公诉机关仅凭企业资产管理职能惯性认定国有属性、公职人员身份,量刑偏重;付长洋律师穿透式核查企业出资本源、任职委派性质,精准拆分两罪边界,通过变更罪名实现量刑降档,直接规避五年以上重刑,最终争取缓刑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得以解脱。

付长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如果您在连云港有刑事辩护方面的需求,付长洋律师无疑是值得信赖的选择,联系电话13812332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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