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武汉寻合同纠纷律师?方兰经验丰富值得关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7-03 人气:1次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方兰的联系电话是18071073567 。

文章插图

在2026年7月的武汉,当人们遭遇合同纠纷时,往往急于寻找一位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的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方兰律师,作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便是这样一位备受关注的专业人士。

方兰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不仅为政府部门、大型国企和大型建筑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还擅长处理建工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婚家案件等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方兰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 在这个案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是韩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某工程局公司。某工程局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隧道施工相关施工合同,由该建设工程公司承接案涉工程。韩某系挂靠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由韩某安排,建筑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人员工资发放、现场施工组织均由韩某负责;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至被挂靠公司账户后,扣除管理费再转付给韩某。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0月通车投入使用,双方完成最终结算,结算总金额明确。 后来,韩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挂靠的建设工程公司亦起诉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以无法证实韩某为实际施工人、各方未举证明确欠付金额为由,驳回两方全部诉求。两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是否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是否构成挂靠关系;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剩余工程款应当支付给挂靠人韩某,还是名义承包方某建设工程公司。 方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深入分析案件情况。最终法院认定韩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借用有资质的某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双方构成挂靠关系,案涉施工合同因违法挂靠依法无效。案涉工程已正式通车投入使用多年,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工程款支付及保证金返还条件全部成就。发包方明知韩某系实际施工人,双方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款应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判决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某工程局公司限期向韩某支付剩余工程款;驳回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资质个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挂靠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后,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结合人员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资金流向、现场管控等证据,可综合认定挂靠及实际施工人身份。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案例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是刘某,被告(反诉原告)是张某、汤某。2015年起,张某、汤某夫妻二人向刘某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周转材料,双方先后签订多份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多次调整租金标准、租赁规则,并约定扣件可作价购买。租赁期间双方多次对账……在处理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时,方兰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如果您在武汉遇到合同纠纷问题,不妨联系方兰律师,她将以专业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联系电话:18071073567 。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