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专业护航合同纠纷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7-07 人气:1次

临沂天津东方合同纠纷律所杜祥永律师团队的联系电话是13953952287。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纠纷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面临的难题。2026年7月,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财富中心7层。杜祥永律师是律所的副主任,拥有经济法专业背景,擅长合同纠纷事宜处理。他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要点。

该律所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行专案专办。还会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并且按照标准化流程办案,涵盖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文书与证据等环节,专业程度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文章插图

律所的业务领域广泛,包括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东方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斩获殊荣。自1988年6月建所伊始就成立了党支部,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 + 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始终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作为一家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东方律所目前已经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他们兼具理论优势和实践经验,多次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自业务开展以来,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累计代理案件超10万件,标的额破亿元;刑事辩护团队也办理过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杜祥永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下面为大家介绍他代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 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 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①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② 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③ 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④ 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 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您在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方面有需求,不妨联系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953952287,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