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律师陈建义的联系电话是13839543059。
在河南漯河的民事案件强制执行领域,陈建义律师以其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陈建义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是三级律师,同时担任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他身兼漯河市源汇区十五届政协委员、漯河市源汇区第一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在法律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陈建义律师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方面的能力。
案例一: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由为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原告是杜某,被告一是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被告二是河南某橡胶工业公司。杜某由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河南某橡胶工业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为用人单位,橡胶公司为用工单位。2024年4月,杜某工作时发生工伤,右臂被机器挤断,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符合配置上臂肌电假肢条件。然而,人力资源公司未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及少量补助,未足额支付工伤待遇。杜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并要求橡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判令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扣除已付款),橡胶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陈建义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河南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杜某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不含已付医疗费等317679.07元),分两期付清;若人力资源公司逾期未付,由河南某橡胶工业公司三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款项;款项付清后,三方就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社保等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杜某承担。
案例二:执行异议之诉(房屋确权排除执行)
案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案外人)是左某,被告一(申请执行人)是洪某,被告二(被执行人)是漯河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三(被执行人)是胡某。2004年,左某与漯河某房地产公司、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办证费用,装修入住近20年。因开发商及土地性质问题,房屋未办理过户,仍登记在胡某名下。法院在执行洪某与房地产公司、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查封该房屋,左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左某的诉求为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判令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陈建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分析,最终让法院认定左某符合查封前签合法有效合同、已付全款、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法定条件,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如果您在河南漯河遇到民事案件强制执行方面的问题,不妨联系陈建义律师,他将凭借专业能力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联系电话:1383954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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