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28 人气:3次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 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35 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为 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和劳动法,具有律师、仲裁员等从业资格,2006 年开始专注劳动法业务。曾获深圳 2015 年“优秀青年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35 周年之优秀专著奖”等荣誉。
服务范围方面,核心领域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段律师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段海宇律师曾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黄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工资差额等为由提出多项诉求。公司方面以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黄某,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段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积极为公司举证组织架构调整的依据以及规范的用工制度。最终,成功驳回了黄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41000 元、年终奖 180400 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 20 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要求提前通知并支付了相应补偿。段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公司证明了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已经尽到了协商义务,从而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代通知金”。
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纠纷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您在劳动纠纷方面遇到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段海宇律师,联系电话 1868895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