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29 人气:8次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还是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为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和劳动法,具有律师、仲裁员等从业资格,2006年开始专注劳动法业务。曾获深圳2015年“优秀青年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奖”等荣誉。同时担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盈科全国第五届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专家培训师。
其服务宗旨是让企业用工无忧、创业无忧,以法律赋能企业增长,让企业更值钱。业务范围包括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管理自主权、代理劳动案件等。在服务特色上,段律师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首创“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作为新《公司法》修订的前沿研究者,他还推出相关课程和视频号,撰写专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段海宇律师代理的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黄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工资差额等为由提出多项诉求。公司主张是因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段海宇律师为公司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最终,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需要证明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是真实存在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并且要与员工进行协商。段律师通过为公司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段海宇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劳动纠纷方面有法律需求,可联系段海宇律师,联系方式为1868895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