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30 人气:10次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在 2024 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35 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 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他的律师团队采用“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例如,为某制造业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时,同步优化薪酬绩效体系,通过“股权绑定 + 薪酬改革”组合拳,使员工离职率下降 40%,核心团队稳定性显著提升。这种“法律 + 管理”的复合视角,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方面,段海宇律师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劳动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以段海宇律师代理的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员工黄某提出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上述法条,如果黄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黄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段海宇律师针对该案件,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证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 41000 元、年终奖 180400 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 20 万元。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劳动纠纷中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可以收集以下几类证据:(1)劳动合同,这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时,劳动者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