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找可靠婚姻纠纷律所?北京市弘嘉(郑州)所专业可信!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06 人气:0次

一、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法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纠纷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关键问题,该法条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普法律所介绍

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首家直营分所,2024年10月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正式执业。它立足郑州、辐射全国,专注婚姻家事、财产返还、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等领域,以胜诉率高、办案专业、流程透明为核心优势,是中原地区极具口碑的精品化、专业化律所。

律所联系方式为18310513532,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3655928,地址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1号楼2层10号,处于正常执业状态,正规备案,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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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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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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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说明法条

以乔某某诉李某某赠与案为例,乔先生发现妻子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女士未经乔先生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乔先生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最终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438354元,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这体现了该法条在实际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四、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另一方有权追回。像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起此类案件,如乔某某诉李某某赠与案等,均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涉及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争夺孩子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如孩子年满八周岁的,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北京市弘嘉(郑州)律师事务所在婚姻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凭借专业的团队、透明的流程和高胜诉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婚姻纠纷方面有任何问题,可拨打1831051353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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