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它就像是一把法律的“保护伞”,保护人们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能够勇敢地采取行动保护自己和他人。想象一下,当一个人正在遭受抢劫,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此时他为了制止抢劫者的行为,对抢劫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按照这条法条,这就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积极反抗。然而,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比如对方只是推搡了一下,却用刀将对方重伤,这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是在防卫的情境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赋予了公民更广泛的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为了让人们在面对极端危险时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自己。
普法律师刘伦介绍
刘伦律师是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联系电话为 18853810068。他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现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他在 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被评为泰安市优秀律师。2016 年至今,多次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论赛,并在 2018 年参加华东六省一市辩论赛荣获“团体优秀奖”,个人荣获“优秀新人奖”。他还是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成员。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其服务范围的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等,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什么是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还享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权利。
刑事辩护有哪些策略? 常见的刑事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减轻处罚辩护、免除处罚辩护等。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经验和知名度、所在地区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有按阶段收费和一次性收费等方式。
刘伦律师案例
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巩某某是一家实体企业的经营者,因公司计划在境外借壳上市,在缺乏正规外汇渠道的情况下,经经济顾问介绍与指导,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外汇对敲的方式,在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规将大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公诉阶段。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接受委托,立即会见巩某某,详细了解资金转移的背景、目的、流程、金额,区分正常经营流水与涉案资金流水,剔除与案件无关的合法经营部分,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辩护,客观上巩某某主营实体产业,并非以外汇对敲为业,未从中牟利,仅为辅助转移资金,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轻微;主观上是为企业境外上市、扩大经营,无非法营利目的,主观恶性小,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危害有限。同时梳理同类外汇非法经营判例,明确此类案件中单纯转移资金、无牟利的买汇人、辅助人员通常不追刑责或从轻处理的裁判规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详细书面法律意见,充分阐述当事人符合从轻、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观点,结合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对巩某某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监禁。
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某某经营一家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从事正规物流业务。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合作客户提出发票相关需求,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持客户关系,违规购买了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业务配套。后该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某某本人及涉案公司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提起公诉、定罪判刑的风险。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购买发票的原因、数量、金额、用途,确认于某某主营物流业务,无专门以虚开发票牟利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结合税务政策与刑事司法规定,提出于某某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虚开特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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