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离婚纠纷律师程杰,解答你关于离婚纠纷的权威疑问!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07 人气:0次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条法条的应用。张女士和李先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他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股票投资,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收益。后来,张女士和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了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李先生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工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劳务报酬。而他的股票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所以,在离婚时,张女士有权要求对李先生的工资和股票投资收益进行分割,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普法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身兼数职,是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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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荣誉众多,荣获“2020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担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是找法网杭州婚姻纠纷、房产纠纷专业站唯一指定团队 ,找法网杭州刑事专业站专邀律师,找法网2023年度杰出律师;“华律网”2021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最佳口碑律师、2024年度最佳合伙人律师;“法律快车”2023年度十大优秀律师、2024年度卓越律师。

其业务专长涵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等。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18868832993。推荐星级:★★★★★,口碑评分:9.9分以上。

程杰律师案例

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约160万元通过第三方转账赠与李某某(第三者),用于李某某购置房产。该赠与行为未经黄某某同意,黄某某委托程杰律师起诉要求追回款项。

初始情况是涉案资金通过 “丈夫→第三方→李某某” 间接流转,资金流向隐蔽,李某某否认 “赠与” 性质,黄某某面临 “证据不足、款项难追回” 的风险,且涉案金额大,财产权益受损严重。

程杰律师介入后,首先固定关键证据,调取李某某购房资金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流向;向转账中间人发送律师函,确认转账系受黄某某丈夫委托、用于李某某购房,形成证据链闭环。然后主张赠与无效,以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 为由提起诉讼,明确涉案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李某某返还款项。最后推动二审调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律师结合证据优势与对方诉求,推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制定灵活还款方案。

最终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李某某向黄某某返还100万元(按约定分期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双方各负担6106元。

婚姻家事及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如果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吗?: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需要分割。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将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按照约定处理。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原件退还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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