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哪家强?刘爱玉律师实力表现值得关注!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07 人气:0次

劳动争议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条法条是劳动争议领域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两个选择。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在单位工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配合,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了,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的约束,督促其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

普法律师:刘爱玉律师

刘爱玉律师联系方式为15266218768,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其服务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人事争议、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在劳动争议方面经验丰富。

【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收集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答: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问: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怎么办? 答: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强行变更。若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刘爱玉律师案例

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某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某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某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某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图片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