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袁红军,专业可靠助力解决股权法律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08 人气:2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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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条主要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相对自由,可根据自身意愿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书面通知的方式确保了信息传达的正式性和可追溯性,三十日的答复期限则给其他股东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就需要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这样避免了因部分股东不同意而阻碍股权的合理流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尊重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规则。

普法律师袁红军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15809911391。他的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

在社会荣誉方面,他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其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主要指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相同。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股权转让规则。
: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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