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某公司由于业务调整,需要从原来的办公地址搬迁至较远的另一个区域。公司员工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原办公地址。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提前告知了张某这一情况,并与张某协商变更工作地点,但张某因新办公地点距离自己家过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想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就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张某一个月工资。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张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刘爱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深入分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权益。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执业年限达14年。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遗产管理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
其联系方式是15266218768,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只要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管理目的,反而要倒赔一大笔钱!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是打破困境的关键。下面分享一起刘爱玉律师全程代理并胜诉的典型案例。
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构成“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5个劳动争议方面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获得哪些赔偿?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答: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这一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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