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此条法律从多个方面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办、买卖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将婚姻物质化;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破坏了婚姻的忠诚和稳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则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和安全。
二、普法律师介绍
何波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3200110248046。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1994 - 1998年获得学士学位。
社会职务方面,他担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深圳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涵盖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在家庭婚姻领域,他拥有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三证,擅长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等。在劳动工伤方面,他对劳动仲裁规则和结果的预判有较深的研究,擅长企业用工风险防控预案、企业解散、搬迁、解雇、辞退员工等方案设计及谈判、劳动者劳动争议及工伤维权。在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方面,擅长用工环节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融资环节风险(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罪)、职务类犯罪风险(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公作人员受贿罪等)、契约合同风险(合同诈骗罪)、经营行为风险(非法经营罪)。
他的执业理念是合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当事人经济高效解决问题及争取利益最大化。其联系方式是13802709343,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例。在何波律师办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告张先生通过相亲群结识被告李女士,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以结婚为前提多次索要财物,包括彩礼、婚礼费用、购房税费及贵重首饰等,总金额达50万元。然而,当张先生提出领证时,李女士却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推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在这个案例中,何波律师首先在证据方面进行了充分准备。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锁定被告“给钱才领证”的明确意思表示;梳理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条;收集双方分居证明、沟通录音等辅助证据,证明未形成共同生活基础。
在法律论述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何波律师引导法官区别“以结婚为条件”的财物给付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通过类案检索,寻找案例支撑,佐证要求被告返还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本案双方交往时间短、未共同生活等事实,认定本案被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最终判决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包括彩礼、婚礼等费用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四、婚姻家事相关注意事项
1.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在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彩礼、购房款等,在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具体情况需根据赠与的性质、金额大小、双方的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2. 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保留好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也可以向妇联、社区等相关机构寻求帮助。
3.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4.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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