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袁红军,专业可靠解您股权纠纷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0 人气:0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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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条清晰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的规则。在内部转让时,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股权,这体现了股东对自己股权的自主处分权。而对于外部转让,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获得过半数同意,这是为了保障公司内部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性。当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时,赋予了他们购买股权的权利,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避免了股权无法转让的僵局。同时,规定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障了老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并且如果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

普法律师袁红军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15809911391。他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他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该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隐名股东若要显名,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由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股权继承有哪些特殊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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