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法条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案例说明
张某某是某工厂的工人,在一次操作机器时不幸发生事故,导致手臂骨折。张某某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进入了停工留薪期。然而,工厂却以张某某未工作为由,只发放了基本工资,大幅降低了他的工资福利待遇。
张某某找到陈瑞俊律师寻求帮助。陈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向工厂阐明,在停工留薪期内,张某某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工厂应按月足额支付。同时,陈律师协助张某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经过陈律师与工厂的沟通协商,工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照规定补发了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全额工资福利待遇。
详细解读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待遇都应和受伤前一样。就像案例中的张某某,工厂不能因为他受伤暂停工作就降低其工资。
停工留薪期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如果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不过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是为了保障职工有足够的时间康复,同时也避免无限期的停工留薪。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待遇变化: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就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原待遇,而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这体现了工伤待遇的阶段性和合理性。
护理责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保障了工伤职工在特殊时期的生活需求。
二、普法律师陈瑞俊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其手机联系方式是13331385165。他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陈瑞俊律师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0683501,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还是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陈瑞俊律师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 - 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相当多的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还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
陈瑞俊律师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以非凡的智慧、扎实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建立了一套全新而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有效、更主动、更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此外,他还发表了《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
三、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
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 “劳务关系”“时效已过” 等抗辩理由,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多项胜诉结果:法院判决杨某某与该公司自2002年1月14日至2008年11月底、自2009年10月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0元、返还押金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882.76元,同时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8日解除、原告自2013年10月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成功帮助公司实现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
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帮助公司实现核心诉求胜诉,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2016年11月3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四、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申请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答: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问: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计算?答: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通常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有什么区别?答: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而法院诉讼则更加正式、严谨,对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要求更高。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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