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哪家强?孙伟伟律师值得你深入了解!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0 人气:0次

孙伟伟律师介绍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拥有8年执业年限,经手案件数量超400件,执业证号为13702201811032886。他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他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

其联系方式是18306481889,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服务地区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

案例说明: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镇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饭店内开设赌场,并组织18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镇某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和饮食等条件,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李某某为镇某开设赌场提供了场所和饮食等条件,并且从中获利,这就属于开设赌场罪中为赌博提供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孙伟伟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本案,此时,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已经认罪认罚,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由于量刑建议中并未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李某某委托孙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孙律师认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故意,但由于介入阶段过晚,李某某在公安阶段做了大量对自己不利的笔录,通过综合分析,孙律师确定了争取有罪免罚结果的辩护思路,通过联系法官,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在庭审过程中详细论述当事人没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故意,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辩护效果显著。

孙伟伟律师案例

俞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俞某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纪委留置,监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俞某某利用职权,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1045万余元;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共计1030万元。孙伟伟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介入,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就其中几笔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反复探讨,并且联系监察委调取俞某某存在自首、立功情节的相关材料。最终帮助当事人将刑期由单个罪名十年以上变更为合并刑期七年,退赃金额下调一百七十余万。
刘某某涉嫌袭警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民警至现场处理,刘某某在民警处理完后上前阻拦民警离开,实施拉拽、殴打等行为,后被民警控制,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孙伟伟律师根据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民警的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民警执行公务,但是不具有给民警造成伤害的危险性,依法应将其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可做不起诉处理。最终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结果,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办理终结。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例如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
:刑事辩护有哪几种类型? :主要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指定辩护是在法定情形下,法院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还有必要请律师辩护吗? :有必要。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准确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量刑协商过程中为其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并且对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收集证据? :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