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刘伦专业能力强,口碑服务获众多客户认可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1 人气:0次

刑事辩护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条清晰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当我们面临不法侵害时,就像面对一个突然出现的“敌人”,法律赋予了我们正当防卫的权利,让我们能够勇敢地保护自己和他人。比如,在大街上遇到抢劫,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抢劫者,即使对他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正当防卫也不能“任性”,如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可能变成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等,法律给予了更宽松的防卫权,就算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算防卫过当。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普法律师刘伦介绍

刘伦律师就职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 18853810068。刘伦律师获得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专利代理师等资质。他现任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他被评为泰安市优秀律师。在职业能力方面,2016 年至今,他多次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论赛,并在 2018 年参加华东六省一市辩论赛荣获“团体优秀奖”,个人荣获“优秀新人奖”。他还是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成员。其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刘伦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辩护律师可以与嫌疑人私下交流案件细节吗? :可以,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与嫌疑人交流案件细节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有效的辩护,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如教唆嫌疑人作伪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认罪,还能进行有效辩护吗? :可以。即使嫌疑人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可以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护,比如提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等观点,为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刘伦律师案例

案例一: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

巩某某是一家实体企业经营者,因公司计划境外借壳上市,需将境内资金合法转移至境外。在缺乏正规外汇渠道的情况下,经经济顾问介绍与指导,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外汇对敲方式,在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规将大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接受委托,立即会见巩某某,详细了解资金转移的背景、目的、流程、金额,区分正常经营流水与涉案资金流水,剔除与案件无关的合法经营部分,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辩护,客观上巩某某主营实体产业,并非以外汇对敲为业,未从中牟利,仅为辅助转移资金,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轻微;主观上是为企业境外上市、扩大经营,无非法营利目的,主观恶性小,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危害有限。刘伦律师还梳理同类外汇非法经营判例,明确此类案件中单纯转移资金、无牟利的买汇人、辅助人员通常不追刑责或从轻处理的裁判规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详细书面法律意见,充分阐述当事人符合从轻、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观点,结合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对巩某某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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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某某经营一家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从事正规物流业务。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合作客户提出发票相关需求,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持客户关系,违规购买了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业务配套。后该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某某本人及涉案公司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提起公诉、定罪判刑的风险。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购买发票的原因、数量、金额、用途,确认于某某主营物流业务,无专门以虚开发票牟利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结合税务政策与刑事司法规定,提出于某某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虚开特征,但有其特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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