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劳动仲裁工伤赔偿,口碑好的陈瑞俊律师值得信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1 人气:0次

一、法条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法条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说明

张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一天,他在工作时间内,在公司的车间进行设备操作时,由于设备突发故障,导致他的手部被机器夹伤。这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张某某所在公司起初不愿意认定其为工伤,试图逃避责任。张某某委托了陈瑞俊律师处理此案。陈瑞俊律师通过收集现场的设备故障报告、同事的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张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最终,劳动部门认定张某某为工伤,他也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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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律师:陈瑞俊律师介绍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他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8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1200810683501,同时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他身兼多个重要职务,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还是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陈瑞俊律师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 - 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独特的才华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相当多的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的权益,还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他还发表了《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论文。

陈瑞俊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331385165,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 “劳务关系”“时效已过” 等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与该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还押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于特定时间解除、原告自特定时间起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咨询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系基于申请人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三、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工伤等级等因素确定。
: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快捷的特点,一般在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而法院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吗?:不一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需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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