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袁红军,以专业口碑成众多客户解决纠纷之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2 人气:0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法条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至关重要。比如说,股东甲想把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乙,这属于股东之间的转让,按照法条规定,他们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因为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没有太多限制。但如果甲想把股权转给股东以外的丙,那就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甲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天不回复就视为同意。要是有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就得购买甲要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话也视为同意转让。当有多个股东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他们先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就按出资比例来。而且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那就得按照章程来。这就好比一场有序的交易游戏,每个规则都保证了公司内部的稳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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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律师袁红军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其联系方式为15809911391。他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该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过股东会批准才生效。
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不同情况可能会有特殊规定。
隐名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通常会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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