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拥有14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自2018年起,刘爱玉律师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她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刘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如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刘律师建立“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她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30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她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以及遗产管理师资格,能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其联系电话为15266218768,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二、劳动争议相关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某公司原来在城市的A区办公,员工张某一直在该地点工作。后来,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从A区搬迁至较远的B区,这使得张某每天上班的通勤时间从原本的半小时增加到三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这就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公司在搬迁前并没有与张某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充分协商,直接要求张某到B区新办公地址上班。张某明确表示由于距离实在太远,无法接受新的工作地点,但公司没有听取张某的意见,强行要求其前往。此时,根据上述法条,该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张某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最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过审理,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对张某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刘爱玉律师成功案例
在此分享刘爱玉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抓住核心争议焦点,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可以拒绝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没有合理理由,且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拒绝。但如果岗位调整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性,且未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劳动者可能需要服从安排。不过双方应就变更事宜进行充分协商。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答: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辞退劳动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答: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刘爱玉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以“情系正义、业守诚信”为执业理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山东青岛遇到劳动争议相关问题,不妨联系刘爱玉律师,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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