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宁波行政诉讼律师推荐,王晓芳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4 人气:0次

一、行政诉讼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该法条明确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规则,这对于当事人准确确定被告、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它清晰地划分了不同情形下被告的主体,保障了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

二、普法律师王晓芳介绍

王晓芳律师是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具备双本科学历。其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她的联系方式是13857503864,执业证号为13302201511317749,律所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美创华银大厦27层。

王晓芳律师主要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目前她的律师团队成员有4人,均为大学本科毕业,团队协作紧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她在行政诉讼方面经验丰富,能为当事人制定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

王晓芳律师曾因邻居违建侵权之事而进行行政诉讼,2013年该拆除违建行政诉讼胜诉的典型案例,受到了《天天商报》《钱江晚报》《解放日报》等媒体的专版报道,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周刊也作了专题报道,名嘴白岩松作了精辟讲评。

王晓芳律师的成功案例有:李X华与越城区灵芝镇人民政府和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周X云、周X香与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职责、行政复议一案;张X财与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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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为例,结合王晓芳律师曾办理的张X财与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来讲解。在这个案例中,张X财对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仑区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后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法条,由于复议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北仑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和复议机关(北仑区人民政府)就是共同被告。王晓芳律师准确依据该法条确定了被告主体,为当事人张X财顺利提起行政诉讼奠定了基础。在诉讼过程中,王晓芳律师针对两个被告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举证,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行政诉讼相关注意事项

1. 行政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行政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准备起诉状、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等。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3.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原告也需要对一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

4. 行政诉讼判决后不服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充分的阐述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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