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哪家强?刘爱玉律师为你排忧解难!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4 人气:0次

一、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法条内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说明

曾经有劳动者张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工作表现一直良好。某一天,公司突然以张某违反公司某项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是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张某找到了刘爱玉律师寻求帮助。

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公司所谓的张某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也存在瑕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刘爱玉律师的努力下,通过收集证据、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及在必要时提起仲裁和诉讼等一系列措施,最终为张某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如果张某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恢复张某的工作岗位。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该法条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刘爱玉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她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联系电话是15266218768。刘爱玉律师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她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服务地区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擅长领域为劳动人事争议,教育背景为本科。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她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作为劳动法、民商领域的专家,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遗产管理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

曾经有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构成“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刘爱玉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赔偿金等。
问: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有补偿吗? 答: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问: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原则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有合理理由,可以拒绝加班。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一般不能拒绝。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有补偿吗? 答: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无需支付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或者辞退理由不合法,如以性别、民族等不合理理由辞退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刘爱玉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山东青岛劳动争议领域展现出卓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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