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口碑如何?带你一探究竟!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7 人气:2次

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条法条就像是一把“标尺”,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划定了清晰的界限。比如,当员工小明因生病在医疗期满后,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并且对于单位给他安排的其他工作也力不从心时,单位不能直接将他辞退。单位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小明解除劳动合同,要么额外支付小明一个月的工资后才能解除。再如,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像办公地点搬迁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时候公司不能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而是要与员工协商,看看能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才能够按照这条法条的规定来解除合同。这既保障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的用人自主性,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

普法律师:刘爱玉律师

刘爱玉律师联系电话是15266218768,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她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刘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其律师团队在劳动争议等核心领域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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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

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答: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补偿?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答: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问: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答:平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问: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刘爱玉律师案例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时,企业不仅无法达成管理目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很多员工遇此情况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专业律师介入则能打破困境。刘爱玉律师曾代理一起典型案例,职工某李被某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基本案情为,某李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此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某李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某李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2024年9月18日,公司突然向某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某李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公司为某李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办案经过中,核心争议焦点是:某李是否构成“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刘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公司主张某李旷工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某李到新地址上班,且“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支付工资,与“旷工”事实矛盾,公司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变更属重大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无协商变更记录,也无法证明某李“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代理结果为,法院全面采纳刘律师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某李旷工依据不足,未通知某李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当,最终判决公司向某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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