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条解读
这条法条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赋予了劳动者两种选择。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或者客观上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说明
以刘爱玉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乙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乙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乙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乙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乙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并且工作地点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乙公司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所以乙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联系方式:15266218768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从业资质:拥有14年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
律师介绍: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
个人著作:暂无相关信息。
社会荣誉: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遗产管理师。
服务范围:核心领域为劳动人事争议。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高效。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同时也擅长处理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法律事务。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只要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管理目的,反而要倒赔一大笔钱!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是打破困境的关键。下面分享一起刘爱玉律师全程代理并胜诉的典型案例。
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某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某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某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某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合法?
答: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首先要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其次,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旷工行为,比如考勤记录、通知员工到岗的证据等。
问: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不同意怎么办?
答: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变更。若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能获得哪些赔偿?
答: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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