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这条法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领域,资质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备承担相应工程能力的重要标准。如果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就意味着其可能不具备完成工程的技术、管理等能力,这样签订的合同存在很大风险,所以认定为无效。比如一些小型施工队,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却承接了大型的建筑工程,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挂靠”行为。这种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因为实际施工人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却通过挂靠获得了承接工程的机会,所以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是为了保证工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如果必须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那么合同同样是无效的。对于转包和违法分包,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因为这会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所以相关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
普法律师袁红军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其联系方式为15909915539。他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
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其所在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建设工程方面经验丰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如果是发包方提供的材料等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发包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问: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延误,施工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不可抗力、发包方原因等导致的延误,施工方可能无需承担责任或可要求顺延工期。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答:只要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是有效的。当事人就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