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法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婚姻纠纷中,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进行财产分割的关键。
二、普法律师介绍
代海侠律师,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同时也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她擅长以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精通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独创的谈判技巧、敏锐的洞察力和分析能力,以法律知识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的方式提炼案件焦点,巧妙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能在谈判协商和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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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离婚、离婚财产纠纷、遗产继承、抚养权等。代海侠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个性化的服务模式,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专属的解决方案。在婚姻纠纷方面,她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复杂的婚姻案件。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为例,结合代海侠律师办理的吴某与何某、周某与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讲解。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吴某诉称,其与第三人周某系夫妻。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何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金额共计2,319,005.54元。根据上述法条,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对这些财产并没有单独的处分权。周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
被告何某辩称,其已向周某转账2,583,541.98元,超额返还赠与款,且吴某主张的部分款项发生在吴某与周某离婚期间,不应计入。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何某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其中2,116,930.34元对应的赠与行为无效。扣除合理抵扣款项后,判决何某返还吴某88,871.24元。
代海侠律师作为被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提交证据、发表答辩意见,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已超额返还赠与款、部分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等,维护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房产分割时,会考虑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因素。
(二)问: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问: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一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
(四)问:离婚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答: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包括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财产的分割方式、债务的承担等内容。
在上海面临婚姻纠纷时,代海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服务模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婚姻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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