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俊律师简介
陈瑞俊律师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手机联系方式为 13331385165。他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8 年 5 月开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 11301200810683501,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他还是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荣获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称号,是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他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 4.6 亿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 2025 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担任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陈瑞俊律师法学知识深厚,勤思善辩,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独特才华和丰富实战经验。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积累了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代理经验,为当事人争取了关键性权益,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和尊重。他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建立了一套全新而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有效、更主动、更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其研究方向包括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发表论文有《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
法条讲解
本次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说明:某公司员工张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正常骑行电动车在道路右侧行驶。此时,一辆汽车突然违规变道,与张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张某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上述法条,由于张某某是在下班途中,且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中本人并非主要责任,所以劳动部门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公司起初对工伤认定存在异议,认为张某某可能存在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陈瑞俊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协助张某某收集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证明张某某确实是在下班合理路线上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最终,通过陈瑞俊律师的专业代理,维持了工伤认定结果,张某某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陈瑞俊律师案例
案例一:陈瑞俊律师作为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中围绕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各项费用等诉求,协助杨某某举证并反驳被告某公司提出的 “劳务关系”“时效已过” 等抗辩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与该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返还押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陈瑞俊律师作为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及各项费用、补缴社保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原告未提供正常劳动、部分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超出受案范围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例三:陈瑞俊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某咨询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业务提成等诉求,协助公司举证证明调岗合理且未降薪、申请人主张的提成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等关键事实,最终仲裁委仅支持确认申请人与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支付赔偿金、业务提成等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相关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证据收集:无论是申请工伤认定还是进行劳动仲裁,都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至关重要。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了解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需要准确了解相关规定,以便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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