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8 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拥有 14 年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 13702201411756426。刘爱玉律师服务地区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37 号华夏基石 A 栋 19 楼,联系电话是 15266218768。
她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刘爱玉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她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
刘爱玉作为执业律师,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建立“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 30 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她的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
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职工李某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入职乙公司,勤恳工作 7 年多。2024 年 6 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乙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乙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 2024 年 8 月份。2024 年 9 月 18 日,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 年 9 月 30 日,乙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乙公司应当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地点等。但乙公司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这表明用人单位在遇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协商,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刘爱玉律师案例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只要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管理目的,反而要倒赔一大笔钱!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是打破困境的关键。下面为大家分享一起刘爱玉律师全程代理并胜诉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职工李某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 7 年多。2024 年 6 月,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 2024 年 8 月份。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办案经过: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构成“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代理结果: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最终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合法?
答:用人单位需要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的情形和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要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旷工行为,并且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处理。如案例中,乙公司声称李某旷工,但无法提供通知其到新地址上班的证据,且在所谓“旷工期间”还正常支付工资,其主张就缺乏事实支撑,辞退行为不合法。
问:工作地点变更,用人单位需要怎么做才合法?
答: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重大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应就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如案例中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就应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问:员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维权?
答:员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问: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有什么作用?
答: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规章制度要合法、合理,并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惩戒,但前提是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证明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如案例中,如果乙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能证明李某违反了关于旷工的规定,其辞退行为可能会被认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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