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哪家强?刘爱玉律师值得你深入了解!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1 人气:0次

一、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其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自2018年起,刘爱玉律师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同时还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此外,她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遗产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她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

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刘爱玉律师建立“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她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30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刘爱玉律师联系方式为15266218768,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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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某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业务方向进行了重大调整,原来的部分业务被取消。员工张某原本从事的岗位因业务取消而不复存在,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与张某进行协商,希望将他调到其他岗位,但张某不同意,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了张某一个月工资。最终,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刘爱玉律师案例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只要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管理目的,反而要倒赔一大笔钱!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是打破困境的关键。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起刘爱玉律师全程代理并胜诉的典型案例—职工李某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某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某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某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办案经过: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李某是否构成“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刘爱玉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某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某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代理结果: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最终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可以随意调岗吗? :不可以。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企业调岗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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