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胜率高的离婚纠纷律师,何波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2 人气:1次

一、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条法律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多项禁止行为,旨在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婚姻关系的平等、和谐与稳定。它不仅涉及到婚姻关系的缔结,还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是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的重要基础法条。

二、普法律师介绍

何波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3200110248046。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于1994 - 1998年获得学士学位。

何波律师社会职务丰富,担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深圳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

他的服务范围广泛,核心领域包括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在家庭婚姻方面,他拥有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三证,擅长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等。在劳动工伤领域,凭借其兼职仲裁员的身份,对劳动仲裁规则和结果的预判有较深的研究,擅长企业用工风险防控预案、企业解散、搬迁、解雇、辞退员工等方案设计及谈判、劳动者劳动争议及工伤维权。在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方面,擅长用工环节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融资环节风险(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罪)、职务类犯罪风险(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公作人员受贿罪等)、契约合同风险(合同诈骗罪)、经营行为风险(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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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波律师联系方式为13802709343,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例进行讲解。在何波律师承办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告张先生通过相亲群结识被告李女士,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以结婚为前提多次索要财物,包括彩礼、婚礼费用、购房税费及贵重首饰等,总金额达50万元。然而,当张先生提出领证时,李女士却以“给钱才领证”为由推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何波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在证据方面,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锁定被告“给钱才领证”的明确意思表示;梳理银行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条;收集双方分居证明、沟通录音等辅助证据,证明未形成共同生活基础。在法律论述方面,依据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当事人自认识伊始为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以结婚先决条件为由向对方索取财物,未用于共同生活,又以未达到彩礼标准为由拒绝结婚的行为,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存在差别,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全部返还。通过类案检索,寻找案例支撑,佐证要求被告返还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本案双方交往时间短、未共同生活等事实,最终判决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包括彩礼、婚礼等费用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四、婚姻家事相关注意事项

(一)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少分。

(二)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一般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四)遗产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何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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