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袁红军,专业能力与口碑俱佳值得信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2 人气:1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法条清晰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不同情况下的转让规则。对于股东之间的转让,相对较为自由,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这体现了股东之间的自主协商空间。而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设置了一定的限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书面通知,给予其他股东30天的答复期。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就需要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保障了公司内部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稳定性。同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避免外部人员随意进入公司,影响公司的原有结构。如果有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还规定了协商和按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规则。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符合自身发展的股权转让规则。

普法律师袁红军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15809911391。他的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图片

其所在的律师团队以袁红军律师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导致股权无法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不过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影响,转让方可能需要对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根据相关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其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需要证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并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其实际出资且认可其股东身份等条件,才有可能确认其股东资格。
: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继承需要注意什么?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首先要查看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