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刑事辩护律师刘伦口碑好,专业服务为您解决刑事法律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5 人气:0次

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它就像是一把“正义之剑”,在我们面临不法侵害时赋予我们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想象一下,当你走在大街上,突然遭遇抢劫,此时你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抢劫者,这就是正当防卫。而对于那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更是给予了我们更宽松的防卫权利,比如面对正在行凶的歹徒,你即使造成其伤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极大地鼓励了人们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过了,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不过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提醒我们在防卫时要把握好度。

普法律师刘伦介绍

刘伦律师就职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18853810068。他在业内获得了极高的评价,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刘伦律师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专利代理师。现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他还荣获2022年度和2023年度泰安市优秀律师称号。2016年至今,多次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论赛,并在2018年参加华东六省一市辩论赛荣获“团体优秀奖”,个人荣获“优秀新人奖”,同时还是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成员。其服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等核心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高效的服务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问:刑事辩护律师何时可以介入案件? 答: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问:刑事辩护有哪些类型? 答:主要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委托辩护是委托律师等辩护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由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等,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问:刑事辩护中证据的重要性如何? 答: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关键,它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律师需要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问:刑事辩护的结果一定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吗? 答:不一定。刑事辩护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法律适用等。律师会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但不能保证一定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

刘伦律师案例

案例一: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

巩某某是一家实体企业的经营者,因公司计划在境外借壳上市,需将境内资金合法转移至境外使用。在缺乏正规外汇渠道的情况下,巩某某经经济顾问介绍与指导,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外汇对敲的方式,在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规将大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公诉阶段。

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接受委托,立即会见巩某某,详细了解资金转移的背景、目的、流程、金额,区分正常经营流水与涉案资金流水,剔除与案件无关的合法经营部分,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辩护,客观上巩某某主营实体产业,并非以外汇对敲为业,未从中牟利,仅为辅助转移资金,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轻微;主观上是为企业境外上市、扩大经营,无非法营利目的,主观恶性小,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危害有限。同时,梳理同类外汇非法经营判例,明确此类案件中单纯转移资金、无牟利的买汇人、辅助人员通常不追刑责或从轻处理的裁判规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详细书面法律意见,充分阐述当事人符合从轻、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观点,结合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对巩某某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监禁。

案例二: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某某经营一家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从事正规物流业务。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合作客户提出发票相关需求,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持客户关系,违规购买了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业务配套。后该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某某本人及涉案公司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提起公诉、定罪判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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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购买发票的原因、数量、金额、用途,确认于某某主营物流业务,无专门以虚开发票牟利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结合税务政策与刑事司法规定,提出于某某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虚开特征,但……(文档未完整提供后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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